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3年9月,某大学学科建设用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A供应商中标。项目中标明细显示,A供应商所提供的“东康 DK—GMS900多媒体讲台”制造商为甲公司。Y供应商发现该制造商已注销,对此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人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理由为:项目中标明细中,中标供应商A提供的制造商甲公司于2018年已经注销,不可能作为制造商生产产品及供货,A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财政部门经查发现,“东康DK—GMS900多媒体讲台”产品的实际生产厂家为乙公司,向乙公司函询后,乙公司复函称“我司在该学科建设用设备采购项目中为A供应商提供产品东康DK—GMS900多媒体讲台和东康商标注册证”。鉴于“东康DK—GMS900多媒体讲台”属于注册商标产品,其他生产厂家无法提供该商标的产品,且A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品牌、型号无误,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财政部门认定,投诉理由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生产厂家已经注销,代理商投标有效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A供应商投标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提供了虚假材料,那么,应该如何进行判断呢?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处劳涵仪认为,认定供应商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提供的材料客观上必须是虚假的,这要结合投标文件上的产品彩页和性能检测报告所体现的厂家信息进行判断;二是供应商主观上有故意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作出有利评审的想法。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事实以及行为目的、危害等综合判断。
“就本案例而言,若认定A供应商提供的是虚假材料,需要证明供应商主观上将生产厂家写错是为了谋取更有利的条件。”华东交通大学政府采购招标办公室综合采购科科长樊云竹认为,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就可以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则无法认定。其实一般情况下很难收集到有力的证据,也很难认定供应商是主观故意去提供虚假材料。
某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人员也认为在实践中很难证明A供应商是主观故意写错制造商信息,也许是A供应商工作失误导致写错,因此,写错的厂家信息不是主观意义上为谋取中标而提供的材料,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在本案例中,“东康DK—GMS900多媒体讲台”属于注册商标产品,只有乙公司才能生产,其他生产厂家无法提供该型号的产品,这也能证明确实是A供应商将生产厂家写错了,并不影响采购活动继续开展。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若项目涉及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就很难简单判定,需要根据采购文件的具体约定判断。倘若实际填写的已经注销的企业规模较小,供应商通过该企业享受到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评标时会有优势,而实际上的制造商是大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该供应商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若供应商如此张冠李戴进行投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上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人员建议,有经验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上对类似问题作出投标是否有效的具体约定,将可能出现的情况写明确也方便后续项目开展。
综合以上观点来看,A供应商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也不影响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